拍卖从业人员培训( 王东升老师课件主讲课件:拍卖法)
2013-07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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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拍卖法

本章涉及三方面的内容:一是简要介绍拍卖法制创立和发展过程;二是重点阐述 拍卖法的立法目的、适用范围和拍卖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;三是概括叙述拍卖法律关系、拍卖法律体系、拍卖法的渊源和分类。

第一节 拍卖法制的确立

一、拍卖法制的初创

(一)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》(没有规矩不成方圆。

1、1988年国家商业部经调研开始起草《拍卖市场管理条例》,同年8月在京召开有京、津、沪、穗、沈、连等8个地方的8家拍卖企业参加的座谈会(拍卖已经成为客观存在)。

2、1989年3月,国家体改委在《关于开展拍卖业务建立拍卖市场的意见》中建议以国务院名义发出通知:明确规定公物处理应通过拍卖市场公开拍卖(因为在公物拍卖中,确实出现了一些必须引起中设和遏制的问题)。

3、1992年8月30日,国务院办公厅48号文即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》发布。

(1)48号文是国家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拍卖业的认可;(2)48号文为公物拍卖定下了基调;

(3)48号文还为拍卖法律关系确立了基本架构。P25-26

(二)拍卖法颁布前的地方性拍卖立法

1、1988年1月上海市政府发布《房屋拍卖办法》;

2、1990年1月天津市政府发布《公物拍卖管理拍卖办法》;

3、1991年6月广东省发布《拍卖业管理暂行办法》等等。

特点:

1、类别庞杂。

2、突出地方性特点。

3、条文规定较为具体。

(三)原国内贸易部《拍卖管理办法》的出台。

1994年10月2日,原国内贸易部第1号令发布并实施了《拍卖管理办法》(第一个部门规章),在同一全国拍卖立法、规范全国拍卖行为方面,起了积极作用。明显不足是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。
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的制定与颁布

(一)拍卖法的立法过程

1、1994年初八届人大常委会将起草《拍卖法》列入立法规划;

2、1994年3月,拍卖法起草领导小组正式成立;

3、1994年11月《拍卖法》草案正式形

成;

4、1995年12月2日,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呈送关于提请审议拍卖法的议案;

5、1996年7月5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拍卖法》。

(二)拍卖法的结构体系

拍卖法共六章六十九条:

第一章总则;

第二章拍卖标的;

第三章拍卖当事人;

第四章拍卖程序;

第五章法律责任;

第六章附则。

(三)拍卖法的立法意义

1、拍卖法在法律上确立了我国拍卖企业、拍卖活动、拍卖行业协会、拍卖师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能,解决了我国长期来拍卖行为无法可依以及拍卖体制混乱、审批权限分散的矛盾。

2、拍卖法将公物拍卖的范围及执行机构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,为防治腐败、推动我国的廉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。

3、拍卖法详尽规定了拍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、拍卖的法定程序、违反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的法律责任。

4、拍卖法明确规定了从事文物拍卖的必要条件,从而确认了文物拍卖的合法性,打破了我国多年来文物独家经营的格局。

总之,拍卖法是我国拍卖活动的基本法,是指导和规范拍卖业、拍卖行为的第一部专门的法律文件。它的颁布实施,为我国拍卖业的规范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。


 



第二节拍卖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

一、拍卖法的立法目的

(一)规范拍卖行为

所谓规范拍卖行为,是指将拍卖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,严格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。

1、拍卖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;

2、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;

3、拍卖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,经考核合格取得拍卖师资格证书;

4、拍卖前要发布拍卖公告、展示拍卖标的;

5、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;

6、对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,经三次报价无人再应价的,经拍卖师落槌或者其它方式确认拍卖成交;

7、拍卖成交后要签署成交确认书。

8、拍卖人、委托人、竞买人买受人违反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。

(二)维护拍卖秩序

为此,拍卖法明确规定了拍卖市场的准入制度和监督机制。

1、明确规定了设立拍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;

2、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拍卖业务经营许可证;

3、由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;

4、法律规定对拍品买卖有条件的,竞买人应具备规定的条件;

5、省级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有权对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等。

(三)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

(一)拍卖人利益的保护:

1、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;

2、委托人应当向拍卖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;

3、拍卖人有权对拍品进行鉴定,有权要求变更和解除委托拍卖合同;

4、竞买人一经应价,不得撤回,当其他人有更高应价时,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;

5、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;

6、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和佣金,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
(二)对委托人利益的保护:

1、拍卖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;

2、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;

3、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;

4、委托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,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;

5、委托人(所有权人何处置权人)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。

(三)对竞买人利益的保护:

1、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;

2、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(书画艺术品拍卖中的串通行为);

3、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买,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;

4、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;

5、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,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。

(四)对买受人利益的保护:

1、拍卖成交后,委托人应按照约定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;

2、按照约定由拍卖人移交拍卖标的的,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移交;

3、买受人要求为其身份保密的,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。

二、拍卖法的适用范围

(一)拍卖法对人的效力

拍卖法对人的效力: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,适用于哪些人。拍卖法第二条规定“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”      及其参与拍卖活动的各方当事人P34

(二)拍卖法的空间效力

拍卖法的空间效力: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。一般来说,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,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全部领域,它包括领土、领海、领空。P34

(三)拍卖法的时间效力

第三节 拍卖法的基本原则

    首先,是指导功能。掌握了拍卖法的基本功能,处理各种拍卖关系就有了基本准绳;

其次,是约束功能。拍卖行为不能违反这些原则;

最后,是补充作用。没有具体规范,或者具体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拍卖活动可直接适用拍卖原则(如只有一个竞买人的拍卖会能否举行以及如意举行且成交是否有效)。

一、公开拍卖的原则

(一)拍卖公告制度:公告公开发布。

(二)拍卖标的展示制度:标的公开展示。

(三)公开举行拍卖会:拍卖会公开举行。

公开的相对性:1、委托人、买受人身份保密;2、保留价保密。

二、公平拍卖原则—具体要求是:

1、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竞买资格的民事主体,均可平等的参加竞买活动。

2、在竞买中,对同一价位或报价除法律规定外,当拍卖竞价已达到或超出保留价时,所有竞买人均享有以最高应价或报价取得拍卖标的的权利。

3、拍卖法在规范拍卖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上,要处处体现公平原则。

三、公正拍卖原则

(一)禁止委托人参加竞买的制度。(第23条)

(二)禁止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的制度。(第22条)

(三)禁止恶意串通制度。(第27条)

四、诚实信用拍卖原则

诚实信用是一切社会、经济活动必须恪守的原则,也是拍卖活动的立业之本、经营之本。具体内容:

(1)所有拍卖当事人都要真实、诚实、善意;

(2)委托人如实地告知拍卖人拍卖标的的瑕疵,相互自觉履行《委托拍卖合同》; 

(3)拍卖人如实地告知竞买人拍卖标的的瑕疵,履行拍卖人应履行的全部义务;

(4)委托人、拍卖人、买受人应按照合同、成交确认书等各自履行自己应尽义务。P39-40


 


 


第四节拍卖法律体系

一、拍卖法的含义和特征

1、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。对于拍卖法的含义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上的两种解释。

2、拍卖法的基本特征。

其一,拍卖法是行为法,也是组织法。拍卖法不仅调整拍卖当事人的行为,也规范拍卖机构的设置、拍卖师资格的取得等。

其二。拍卖法是实体法,也是程序法。拍卖法规定了拍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,也规定了拍卖委托、拍卖公告、标的物展示、竞买人登记、拍卖会的举行等程序性内容。P40

二、拍卖法律关系

拍卖法律关系:是指由于拍卖法律的调整,而在拍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。P41第二行

(一)拍卖法律关系的特征

1、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(有别于一般买卖)的法律关系。

2、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。

首先: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综合性;

其次,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综合性;

最后,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综合性。

3、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拍卖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律关系

(二)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

1、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:是指在拍卖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参加者。

(拍卖人、委托人、竞买人、买受人和其他参与人)。

2、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:拍卖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。

3、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:拍卖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。

(三)拍卖法律关系的演变

三、拍卖法律体系

(一)拍卖法律体系的构成

(二)拍卖法的渊源

1、宪法。

2、法律。

3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。

4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。

5、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法律解释。

6、国际条约。

7、行业自律规则。

(三)拍卖法的分类

1、专门性法律。

2、专门性规章。

3、专门性司法解释。

4、专门性自律规则


本章小结

1、20十世纪80年代我国拍卖业得以恢复,并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发展,到1995年已有拍卖企业800多家;

2、在拍卖法颁布之前,中央和地方已经积极开展了拍卖法制建设的探索,为拍卖法的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,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务院48号文的出台。

3、拍卖法是我国拍卖活动的基本法,拍卖法的颁布实施,为我国拍卖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。

4、拍卖法的立法目的有三个:规范拍卖行为;维护拍卖秩序;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5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。

6、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。根据拍卖法的内容可将拍卖法分为专门性规范和相关性规范。